青岛第三方工业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第三方服务联盟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第三方服务联盟

Qingdao Softwar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s Alliance

 

查看更多>>

市南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首页    优惠分享    市南专享    市南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第一章 奖励标准

第一条 对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的引荐奖励

(一)全球唯一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 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

(二)中国唯一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 50 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属于世界 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

(三)跨省区域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 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150万元;属于世界 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四)省内区域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 50 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属于世界 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30万元。

第二条 对各类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 500 强或全球最具创新力 50 强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属于非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新引进项目属于中国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直接投资设立的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属于非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三条 对引进实际到位资金金规模大的企业的引荐奖励

(一)对新引进外资项目落户 1 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 300万美元(含 300 万美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内资项目落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含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 2‰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引进第一年度实现区级贡献企业的引荐奖励。

新引进注册企业第一年度实现区级贡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 万元⼈人民币)的,按企业实际区级贡献的 5%奖励引荐人,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 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一个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条引荐奖励标准的,本着“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引荐人奖励。对新引进项目属于市区重点领域的重大项目且投资规模、效益预期、发展潜力、产业带动力巨大的项目,引荐奖励可“一事一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在引荐市南区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市南投资过程中,第一时间提供有效信息,并在促成项目成功落户市南的过程中发挥关键实质作用的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

第七条 新引入项目应符合市南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市南区依法办理理注册、税务登记。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世界500强,是指近三年内曾进入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全球最具创新力 50 强企业是指近三年内曾进入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全球最具创新力企业报告”中排名前 50 名的企业;中国 500 强是指近三年内曾进入《财富》(中文版)发布的“中国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是指近三年内曾进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名单的企业。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有关引荐人在新引进项目办理注册前(金融项目在国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前)到区商务部门备案,填写《市南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并由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商务部门在备案表中提出确认意见。同一项目存在多名引荐人进行备案的,由区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备案。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备案的,或区商务部门认定的无效备案,不予支持。

第十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招商引资引荐人协助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及标准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南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原《市南区支持招商引资中介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19年6月18日 16:43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