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
项目信息 | 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13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 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 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审查”。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
受理机构 | 国家认监委 |
决定机构 | 国家认监委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办事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2、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3、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3年以上业务经历,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水平经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5、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 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 (三)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不通过 3、申请材料造假 |
申请材料目录 |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 下载地址:http://www.cnca.gov.cn/bsdt/xzxk/cpzljyjgzgrd/201203/W020160503407200871831.rar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
申请接收 |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认监委 接收地址:国家质检总局办事大厅(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认监委 接收地址:国家质检总局办事大厅(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82260343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 |
基本办理流程 | |
办理方式 | (一)新办 流程见“基本办理流程” (二)依申请变更 提交变更申请,需要现场评审的流程见“基本办理流程” 无需现场评审的,直接进入审批环节,流程见“十、基本办理流程”中的审批流程 (三)依申请注销 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注销申请的,国家认监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
审批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内)。 |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审批结果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
结果送达 |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送达申请人。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咨询途径 |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认监委 地址:国家质检总局办事大厅(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联系电话:82260343 (二)电话咨询:010-82260343 (三)网上咨询:http://www.cnca.gov.cn/-互动平台-公众留言 (四)电子邮件咨询:sysb@cnca.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一)窗口投诉: 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电话投诉:010-82262809;82260841(传真) (三)网上投诉:认监委网站-互动平台-网上投诉 http://lyts.cnca.gov.cn/ (四)信函投诉: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乘车路线:十号线地铁健德门站下车 |
公开查询 | 自受理之日65个工作日起,可通过电话方式(010-82260343)查询审批状态。 |
2018年8月15日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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