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十百千”人才计划扶持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实施“十百千”人才计划的意见》(李沧办发〔201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持资金,是指我区人才工作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用于经市级以上评审认定及对李沧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业创新高层次人才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李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在李沧区开展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经市级认定并来我区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市资金扶持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具体标准为:
(一)对自主推报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或经中组部人才工作局批准同意变更到我区的省外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齐鲁杰出人才;全职引进的青岛市顶尖人才团队;全职引进的青岛市杰出人才团队;全职引进培养的青岛市顶尖人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前3位完成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资金。
(二)对自主推报的国家“万人计划”;省泰山学者;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人选除外);全职引进的青岛市领军人才团队;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资金。
(三) 对自主推报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人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外专“双百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级演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好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培训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我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业创新型人才;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拔尖人才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资金。
(四)对自主推报的聘任制院士;留学人员来鲁(回国)创业支持计划人选;齐鲁首席技师;齐鲁乡村之星;齐鲁和谐使者;齐鲁金融之星;齐鲁文化英才;齐鲁文化名家等,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资金。
(五)对自主推报的青岛拔尖人才;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青岛名师名校长;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青岛文化名家;青岛首席技师;青岛和谐使者;青岛乡村之星;青岛金融之星;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获得者;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给予一次性2万元扶持资金。
第五条 对引进的省外创业“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区创办具有先进水平、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专家为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不低于30%)条件,经市委组织部评审认定的,按照市级扶持标准和资金发放程序,注重企业落地后的经济贡献,给予1:1配套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选拔。用人单位每培养选拔出一名本细则第四条所列人才,按照人才相应扶持资金标准的20%,给予培养单位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单位每年享受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合作,建设并运营各类人才平台。对经市认定的新增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对新增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资金;对新增省级院士工作站、市级专家工作站、市级技师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资金。
第八条 对未达到市级认定标准,但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需求、有发展潜力、贡献突出,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以下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在我区工作1年以上的;
(二)国内全日制毕业博士或具有海外留学博士学位且在我区工作1年以上的;
(三)我区发展紧缺专业,全日制毕业硕士且在我区工作3年以上的。
第九条 对在管理期内代表我区企事业单位被李沧区选派参加学术交流及培训以及接受我区邀请参加各级人才交流活动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每人每年1次,每次最高5万元的资金补助,最长不超过5年。资金补助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发放,根据提供的票据原件证明材料进行补助。
第十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区级财政实得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和为我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拨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受理、审批、拨付。
(一)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单位,以及获评市级以上人才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李沧区人才工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申报通知,申报主体向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受理汇总后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五)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与扶持对象签订扶持协议,经区法制办审核通过后,按程序予以资金拨付;
(六)扶持资金申报发放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从区人才工作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原则上不突破预算定额。
(二)区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提出扶持资金数额的初步建议,加强对扶持对象的跟踪服务。
(三)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拨付工作。
(四)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扶持协议进行审核。
(五)区审计局每年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领扶持资金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取消待遇、停发资金,并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已拨付资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负责扶持资金审核、拨付、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列各项扶持政策不与区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复享受,如与院士港奖励资助办法发生冲突或重合,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和社会团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创业创新项目,根据对我区人才工作和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适当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李沧区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李沧办发〔2013〕7号)《李沧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李沧办发〔2013〕8号)《李沧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李沧办发〔2013〕9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