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按程序发布
文章来源: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重要部署,推进我市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进行,近期,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青政办字[2018]1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施行。
《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事项,主要内容是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体、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程序,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规定和风险等级划分等。另外,还规定了评估主体责任和对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等内容。
《办法》作为《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将进一步推进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供稿:法规一处)
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5日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为评估主体。评估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为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生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影响生产安全因素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价、恶意炒作舆论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入户访问、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阶段实施,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决策方案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区别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不提请决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背事实提出风险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